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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日期2016-01-01.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237511
  • 上传时间: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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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 人口 计划生育 条例 实施 日期 2016 01
    资源描述: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发 文 号:公告第 45 号发布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12-30实施日期:2016-01-0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15 年 12 月30 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 年 12 月 30 日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0 年 2 月 2 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 1986 年 5 月 17 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 年 11 月 28 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 1997 年 12 月 1 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 年 9 月 18 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 1999 年 5 月 21 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 年 7月 25 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 年 11 月 28 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 2014 年3 月 27 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15 年 12 月 30 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第四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六条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八条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十条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省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兼职单位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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