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日期2016-01-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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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 人口 计划生育 条例 实施 日期 2016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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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讲解了该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广东省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政策,包括总则、组织实施等内容。总则部分明确了条例的立法目的,强调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同时,条例规定了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此外,条例指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以宣传教育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和综合治理。条例还明确了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社会团体等也需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保障方面,各级政府应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年提高投入水平。组织实施章节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实施方案。省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设立相应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工作机构并配备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适用于居住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对于这些主体而言,条例不仅提供了具体的政策指导,还设定了明确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村(居)委会、社会团体等均需依据条例要求,履行各自职责,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条例特别强调了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角色,考核其工作实绩时也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要考量。此外,企业事业单位需安排必要经费,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也需积极协助政府进行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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