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日期2018-03-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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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 民办 培训 机构 管理 暂行办法 实施 日期 2018 03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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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讲解了武汉市为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旨在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并促进本市民办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该办法明确了民办培训机构的定义及其分类,即包括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两类机构,并且强调了这些机构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文件指出,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辖区内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来统筹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同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需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收集和监督管理。此外,《办法》详细描述了设立、变更和终止民办培训机构的具体流程,从申请设立时的审批要求到名称预先核准,再到登记为法人以及后续可能涉及的分立、合并或变更事项处理方式都做了明确规定。对于终止运营的机构,则要求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办理注销手续。最后,针对许可证照遗失或损毁的情况,举办了者需要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湖北省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非学历教育资格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涵盖以实施文化教育培训为主的文化教育类和以实施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技能培训类机构。但不适用于从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中小学生及幼儿托管服务、自学考试助学等活动的机构。此办法主要针对希望在武汉市开展合法合规培训业务的举办者,同时也适用于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如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等,以便他们能够依据相关条款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有效管理和监督,确保市场秩序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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