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日期2015-07-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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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 环境保护 条例 实施 日期 2015 07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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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讲解了广东省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具体措施。该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旨在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鼓励循环经济,支持环保科技研究和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县级以上政府的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工作进行监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需协助环保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并有义务参与监督环境保护。条例还规定了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省、地级以上市政府可以划定重点区域、流域和海域,建立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标准、监测和防治措施。环境保护规划作为基本依据,开发和建设活动应符合要求,规划编制需广泛征询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需要划定环境功能区划,执行相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和数据库,健全预警机制。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适用于广东省内所有涉及环境保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如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等部门。此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属于适用范围。该条例同样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些主体依法享有享受良好环境、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同时承担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条例为上述各类主体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法律责任,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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