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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关于辽宁泰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灯塔市佟二堡镇锦绣金座住宅建筑工地2021“6•3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304678
  • 上传时间: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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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辽宁 泰安 建设 集团有限公司 承建 灯塔市 佟二堡镇 锦绣 住宅 建筑工地 2021 30 一般 物体 打击 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关于辽宁泰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灯塔市佟二堡镇锦绣金座住宅建筑工地 2021“63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6 月 30 日 6 点 30 分左右,灯塔市佟二堡镇锦绣金座住宅建筑工地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40 万元。事故发生后,灯塔市政府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493 号令)、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总工会、市纪委监委和佟二堡镇政府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灯塔市司法局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事故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概况辽宁泰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东喻村,成立于 2008 年 6 月 3 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3000 万人民币。营业期限:2008 年 6 月 3 日至 2058 年 6 月 2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4676850494T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及救援情况经调查,2021 年 6 月 30 早上 5 点 40 左右,苏长兴(木匠带班)、李杰(死者)来到锦绣金座住宅工地上班,贾成绵(现场经理)安排李杰到 6 号楼东北角清点木工材料,苏长兴到6 号楼带班作业。大约 6 点 30 分左右,苏长兴在 6 号楼的 2单元 8 层干活,用钢丝绳捆绑了 20 多根铁管往 10 层吊运,绑好之后用对讲机通知刘岩(司索工)吊运铁管。刘岩接到通知后,仔细观察了吊车吊运下方无人作业后,用对讲机指挥吊车起吊,过了 1、2 分钟,吊车抽吊后,铁管刚在空中直立起来,瞬间就纷纷散落下来。正在此时,李杰(死者)突然从 6 号楼北面安全通道走出来,刘岩还没来得及制止,李杰就被下落的铁管砸倒在地上。随后贾成绵、苏长兴等工人纷纷赶过来,并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120 医生赶到后,把李杰抬到救护车上,送往医院抢救。大约 7 点 30 分李杰被 120 急救车送到辽阳市中心医院抢救,7 点 53 分,李杰经抢救无效身亡。三、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1、苏长兴没有经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司索证)就去捆绑铁管,在绑定铁管的过程中没有将钢丝绳绑紧,技术素质低下。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2、力工李杰,在工作过程中忽视安全,没有对周边环境进行安全检查确认,违反公司规定冒险进入吊车吊装作业区域,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素质低下,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二)间接原因辽宁泰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管理人员工作不认真,检查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自我保护意识差,忽视安全,未严格执行公司操作规程就盲目作业,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四、事故性质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迟报行为认定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核实,该事故发生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30日 6 时 30 分左右,辽宁泰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报告事故的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2 日 09 时 30 分,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认定有迟报行为。六、事故责任者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李杰,佟二堡锦绣金座住宅工地力工。在工作过程中忽视安全,没有对周边环境进行安全检查确认,违反公司规定冒险进入吊车吊装作业区域,安全意识淡薄,素质低下。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因其在事故中已死亡,故不再追究责任。2、杨枢,辽宁泰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将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贯彻到位,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安全培训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存在迟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三)、(七)项规定,第二十二条(二)、(五)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建议给予上一年年收入 80%罚款的行政处罚。3、贾成绵,佟二堡锦绣金座建筑工地现场施工经理。负责现场全面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对工人安全教育、安全培训不到位,没有将现场安全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贯彻到位,工作安排有漏洞,管理混乱。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六)项规定,对该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议给予 3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4、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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