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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宁海县茶院诗又塑料厂“5·31”一般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308825
  • 上传时间: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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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宁海县 茶院诗 塑料厂 31 一般 物体 打击 死亡 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宁海县茶院诗又塑料厂“531”一般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2022 年 5 月 31 日 21 时许,在宁海县茶院诗又塑料厂注塑车间,一名工人在卸货作业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 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10 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115 号)等规定,经宁海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茶院乡人民政府派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县监委机关、县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与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概况(一)事故相关单位(个人)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个人)情况1.宁海县茶院诗又塑料厂(以下简称诗又塑料厂),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宁海县茶院乡东腾村岙里周;经营者:胡*;组成形式:个体经营;注册日期:2013 年 05 月 08 日;经营范围:塑料件、五金件加工、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2.宁海县茶院诗又塑料厂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为储宁海县茶院诗又塑料厂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为储*。胡*和储*为夫妻关系。(二)事故场所情况(二)事故场所情况事故场所位于诗又塑料厂注塑车间,注塑车间内有三台注塑机;事故发生时一辆皮卡车停在两台注塑机中间,皮卡车上有一台粉碎机。注塑车间的吊装区域长度约 17.9 米,宽度约 5 米,高度约4 米。吊装区域设置一台自制起重单梁环链电动提升机,专门负责装卸货物使用。事故涉及的自制起重单梁呈 H 型,重量约150kg,长度约 5 米,高度约 0.2 米,宽度约 0.085 米;自制起重单梁在皮卡车上方。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2022 年 5 月 31 日 21 时许,主要负责人储*、胡*两人在诗又塑料厂注塑车间干活,储*准备用自制起重单梁环链电动提升机卸下皮卡车上的粉碎机,胡*在另外一侧注塑机旁帮忙装产品。在卸货作业时,胡*突然听到自制起重单梁摔下来的声音,就马上跑过去看情况,看到伤者储*躺在地上,且地上有血迹。胡*马上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随即拿毛巾捂住伤者储*的头部后侧进行止血。21 时 10 分许,120 救护车和派出所相继赶到现场,医护人员给伤者储*进行了头部包扎和心肺复苏,随后伤者储*被抬上 120 救护车送往宁海县第一医院。21 时 40 分许,120 救护车到达宁海县第一医院,伤者储*被送到急救室抢救;大约过了两个多小时,经医生抢救无效后,医院宣布其死亡,死亡原因为重物砸伤致颅脑损伤。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7.1 万元。分别为: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5.6 万元,事故善后处理费用 0.5 万元,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 1 万元。死者储*,男,46 岁,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宁海县茶院乡,身份证号码:3*3。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一)事故的直接原因(一)事故的直接原因储*在卸货作业时,未按提升机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未佩戴和使用安全帽,不慎被脱落的自制起重单梁砸中头部后导致死亡。(二)事故的间接原因(二)事故的间接原因诗又塑料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1.1.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制定提升机安全操作规程;未安排专人监护,未监督从业人员佩戴和使用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2.2.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有效开展本厂安全生产检查;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3.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事故的性质(三)事故的性质事故调查组经现场勘查,询问事故有关人员,并查阅相关材料,认定此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一)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储*,诗又塑料厂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在卸货作业时,未按提升机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未佩戴和使用安全帽,不慎被脱落的自制起重单梁砸中头部后导致死亡。因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二)免予追究责任的单位(二)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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