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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年修正).docx

  • 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12543
  • 上传时间: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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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上 交通 安全法 2016 修正
    资源描述: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 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 年修正) (1983 年 9 月 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通过 根据 2016 年 11 月 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 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 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 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 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船舶检验和登记 第四条 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 有效技术证书。 第五条 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 ,或船舶执照。 第三章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六条 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第七条 船长、 轮机长、 驾驶员、 轮机员、 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 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第八条 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 专业技能的人员。 第九条 船舶、 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条 船舶、 设施航行、 停泊和作业, 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十一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内水和港口。 但是, 因人员病急、 机件故障、 遇难、 避风等意外情况, 未及获得批准, 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 并听从指挥。 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海。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十二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 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 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第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 移泊以及靠离 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 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 的区域时, 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第十六条 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 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 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 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状况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 有权责成其申 请重新检验或者通知其所有人、经营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时, 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 港。 第十九条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 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 二、 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三、 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 四、 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 担保; 五、 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 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 必须报经 主管机关核准公告。 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 施工单位不 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 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 还必须附图 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在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必须经国务院或主管机关批准。但是,为军 事需要划定禁航区,可以由国家军事主管部门批准。 禁航区由主管机关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主管 机关公布的航路内设置、 构筑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对在上述区域内擅自设置, 构筑的设施, 主管机关有权责令其所有 人限期搬迁或拆除。 第二十三条 禁止损坏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损坏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的,应当立 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船舶、设施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报告主管机关: 一、 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异、失常; 二、 有妨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 三、 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第二十五条 航标周围不得建造或设置影响其工作效能的障碍物。 航标和航道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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