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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自然灾害应急期集中安置人员救助要求DB11T2071-2022.pdf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325735
  • 上传时间:2024-05-10
  • 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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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生产月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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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自然灾害 应急 集中 安置 人员 救助 要求 DB11T2071 2022
    资源描述:
    ICS 13.200 CCS A 8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20712022 自然灾害应急期集中安置人员救助要求 Relief requirements for collective resettlement victims during response period of natural disaster 2022-12-27 发布 2023-04-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T 20712022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集中安置点的选址.2 5 集中安置点的设立.2 6 集中安置人员的识别和安置.3 7 集中安置人员的生活救助.4 8 应急期救助终止.4 9 集中安置人员救助管理.4 附录 A(资料性)集中安置人员信息登记表.6 附录 B(资料性)集中安置点救灾物资发放台账.7 附录 C(资料性)集中安置点救助卡信息表.8 DB11/T 20712022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北京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武建军、肖会斌、赵炳宇、雷鹏、林靖愉、陈帅强。DB11/T 20712022 1 自然灾害应急期集中安置人员救助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自然灾害发生后,集中安置点的选址、集中安置点的设立、集中安置人员的识别和安置、集中安置人员的生活救助、应急期救助终止和集中安置人员救助管理的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自然灾害应急期集中安置人员的救助工作,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对受影响人员的集中安置救助工作可参考本文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1143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GB 51324 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标准 MZ/T 040 应急期受灾人员集中安置点基本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自然灾害应急期 natural disaster response period 当由自然因素造成人类生命、财产、社会功能和生态环境等损害的自然灾害发生时,为减少损失以及恢复社会秩序而开展紧急救援、应急救助的阶段。3.2 集中安置点 collective resettlement site 可临时安置50人(含)以上并能够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安全场所。注:包括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位于相对安全地带的学校操场,公园、花园、广场、绿地等空旷地,以及具备一定防灾抗灾能力的室内公共场所(如学校教室及宿舍、体育馆、村镇公共用房等)。来源:MZ/T 0402013,3.2 3.3 集中安置人员 collective resettlement victims DB11/T 20712022 2 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暂时性生活困顿,短期内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确需进行集中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受灾人员。4 集中安置点的选址 4.1 安全性 4.1.1 集中安置点的选址应满足 MZ/T 040 中安全性要求,远离、避开存在潜在危险的区域。4.1.2 针对不同类型的自然灾害特点,将集中安置点选址在避免受相应灾害威胁的相对安全地点。如洪涝灾害,需选址在地势或楼层较高的地点;地震灾害,需选址在周边无高大建筑物的空旷地带等。4.1.3 对于室内公共场所类型的集中安置点,应确保建筑体及内部的安全性。4.1.4 应远离存在工业污染、水污染、核辐射及容易引发传染病的区域。4.2 便利性 4.2.1 宜选在供水、供电、通信、排水、交通等条件便利的区域。4.2.2 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就近选址,便于人员转移安置。4.3 环境保护 4.3.1 宜优先选择具备安全要求的未利用地,不宜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林地。4.3.2 应避开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历史遗迹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避免对土壤、水环境、人文环境等造成破坏。5 集中安置点的设立 5.1 基本要求 5.1.1 集中安置点设立宜就近选择基本设施条件较好、更符合集中安置点安全性要求的学校、体育馆、宾馆、酒店等室内公共场所以及应急避难场所或者其他相对安全的空旷地等室外公共场所。5.1.2 在室内公共场所的集中安置点,可对已有设施采取必要的维修、改造。5.1.3 在室外公共场所的集中安置点,应搭建必要的帐篷、板房等临时性设施。5.1.4 集中点的帐篷、板房间的距离应符合 GB 51143、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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