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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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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12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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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路法 2017 修订
    资源描述: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 年修订】 (1997 年 7 月 3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 次修正 根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 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 2016 年 11 月 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 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 2017 年 11 月 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 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 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应 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五条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建设。 第六条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 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 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 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第七条 公路受国家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 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 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 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 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 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 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公路工作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 对在公路科学技术研究和应 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本法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养护、管理,专为或者主要 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提供运输服务的道路。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二条 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 与 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 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四条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 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 经本 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 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 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 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 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 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 门发现专用公路规划与国道、 省道、 县道、 乡道规划有不协调的地方, 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专用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第十六条 国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原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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