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1年修订)实施日期2012-03-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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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修订 河北省 工伤保险 实施办法 2011 修订 实施 日期 2012 03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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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讲解了该省关于工伤保险的全面规定,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并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本办法基于国家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权利和义务。文中阐述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的具体职责,包括设立经办机构承办相关事务。同时强调了用人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及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文件还详细描述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方式、费率确定依据、缴费基数、申报缴纳流程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办法。对于工伤保险基金的具体用途进行了列举,涵盖治疗费用、康复费用、生活护理费等十多项内容。此外,特别提到工伤保险储备金的设立与使用规则,确保在发生特大、重大事故时能够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最后,《办法》规定了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限制、所需材料及特殊情况下申请时限延长的规定,确保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能在法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这些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享有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此外,该办法也适用于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它们需按照规定执行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和标准,保障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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