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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安徽华隽羽绒制品有限公司“11.6”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308200
  • 上传时间:2023-11-29
  • 格式:DOCX
  •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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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安徽 羽绒制品 有限公司 11.6 机械 伤害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安徽华隽羽绒制品有限公司“11.6”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11 月 6 日晚上 22 时 40 分左右,位于六安市叶集区史河街道*村境内的安徽华隽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水洗车间地下搅笼内,发生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重伤,经叶集消防人员和“120”医务人员抢救无效于当晚 11 时许死亡。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90 余万元。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区政府同意,成立“2017.11.6”机械伤害事故调查处理组,由区安监局牵头,区经信委、人社局、开发区、区公安分局、史河街道等单位组成,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于 2017年 11 月 7 日前往事故发生单位开展事故善后处理和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询问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单位安徽华隽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7 月4 日,住所地位于六安市叶集经济*号,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913415003962*8F(11),经营范围:羽毛(绒)收购、加工、销售;羽绒制品、床上用品、各类纺织品和服装的生产、销售及进出口业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吕*(男,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室,身份证号 330501197204*)。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人员伤亡情况2017 年 11 月 6 日晚上 23 时许,安徽华隽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水洗车间加毛工人张*(男,汉族,身份证号342423195608*,住六安市叶集区史河街道*)和刘*(男,汉族,身份证号 342423196503*,住六安市叶集区孙岗乡*)正在 C 号机加毛作业时,刘某发现旁边运转的D 号机出现异常的声音,于是绕过去把 D 号机关掉了,回到 C号机时发现张某不见了,机器也停止运转了,然后不加思索地起动了 C 号机器时,突然听到加毛口下面有人“哎呀”一声,他又连忙把 C 号机器关掉了,立即跑到加毛口,看见张某被卡在地下搅毛机上,一动不动。他因身单力薄无法施救,慌忙跑去喊人抢救。按照操作程序从加毛口向地下加毛箱内投放羽毛进行机器分毛,因地下加毛箱内搅毛机堵塞,张某两次违反操作规程,下到加毛箱内疏通,并且未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未通知同班组组员刘某,更没有及时向上级报告。企业相关负责人纷纷赶到现场了解情况,组织施救,并分别拨打“120”“119”急救,同时拨打“110”报警,赶来的消防队员采取措施把张某从地下加毛箱内搅毛机上救出,赶来的医务人员现场抢救,由于张某被搅毛机卡得紧,伤情严重,诊断已无生命体征,当场死亡。三、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张某发现不安全因素,未及时报告,违反操作规程,下到加毛箱内,冒险作业;同班组组员刘某在没有查明机器为什么暂停的情况下,麻痹大意,安全意识淡薄,误以为张某离开工作岗位,擅自打开机器电源开关,导致张某被搅入机器,当场死亡。(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安徽华隽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对安全生产疏于管理;未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隐患排查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安徽华隽羽绒制品有限公司陶*作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督促落实本公司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对作业现场督查缺位失察。(3)安徽华隽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水洗车间主任周*对安全生产疏于管理,作业现场监管不力,隐患排查不够彻底,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够到位,安全警示标志未能及时设置,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没有及时悬挂张贴。四、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现场安全监管缺失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分析和处理建议1、张某,安徽华隽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水洗车间加毛工,未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不安全因素,未能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擅自违规下到地下加毛箱内。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2、刘某,安徽华隽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水洗车间加毛工,作为死者张某同班组组员,在没有查明机器为什么暂停的情况下,麻痹大意,误以为张某离开工作岗位,擅自打开机器电源开关,导致张某被搅入机器,当场死亡。对事故负有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零四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 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刘某处 0.3 万罚款。3、周*,安徽华隽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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