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实施日期2014-10-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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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 城市建设 档案 管理 规定 实施 日期 2014 10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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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讲解了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规定。该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涵盖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并定义了城建档案的概念,即在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记录。市及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相应级别的城建档案统一管理,具体包括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此外,规定详细列举了需归档的建设工程档案类型,强调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档案,且档案须符合国家案卷标准。针对不同类型档案的移交时间也进行了明确划分,如建设工程档案应在竣工验收后立即移交,而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则可在本单位保管一至五年后再行移交。同时,对于地下管线工程,要求建设单位整理完善专业图并在规定期限内移交,以确保全市地下管线总图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需对移交档案进行查验,出具证明,并保障档案提供者的优先利用权以及限制部分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权利。规定还提及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推进信息化建设,采用数字化手段,建立健全保管制度,确保档案完好无损。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适用于山东省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涉及城市建设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特别是从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部门及企业。它不仅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等工程建设单位,也适用于承担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职能的专业管理部门。同时,对于需要查阅或利用城建档案信息的研究人员、市民等社会公众同样具有指导意义。该规定旨在通过规范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流程,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促进城市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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