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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docx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讲解了该市在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的法律依据和具体措施。该办法明确指出,突发事件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并规定突发事件的等级和分级标准需遵循国家相关规定。文件强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同时,明确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总责,并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来协调和组织相关工作。此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需明确机构和人员以做好辖区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将应急工作纳入自治内容,其他单位则应在政府领导下开展相应工作。该办法还规定了编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要求,确保各类规划与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相衔接,并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建立联动机制和社会动员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志愿者组织和个人也应积极参与科普宣传、应急演练等活动。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这些机构和个人需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备案,风险评估,应急资源储备,应急演练等。此办法为上述主体提供了详细的指导方针,确保其能够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迅速有效地采取行动,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此外,该办法也适用于驻津部队、有关驻津单位以及相邻地区之间的协作,旨在通过建立健全的社会动员机制,充分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作用,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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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语: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天津市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突发事件 应对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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