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实施日期2019-08-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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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 宁波市 市容 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 实施 日期 2019 08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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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讲解了该条例的历次修订过程及其主要修改内容。2019年8月1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原条例进行了多项修正。修正后的条例明确了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将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及监督检查。条例还更新了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规定,要求处置单位必须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并严格按照核准内容操作。同时,条例加强了对建筑垃圾运输路线、时间以及消纳场所的规定,禁止沿途丢弃或随意倾倒。对于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条例也设定了严格的许可制度,并对违规行为制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此外,针对施工单位及建筑垃圾处理场所的防尘防污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设定了相应的罚款标准。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适用于宁波市内的所有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的管理和执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等。该条例同样适用于在宁波市内从事建筑垃圾处置、餐厨垃圾处理以及其他涉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工作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这些主体需要严格遵守条例中关于垃圾处理流程、运输路线、时间安排、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以确保城市的整洁和环境质量,避免因违规操作而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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