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日期2013-07-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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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高层建筑 消防安全 管理 规定 实施 日期 2013 07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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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讲解了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而制定的相关细则。该规定描述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高层建筑的火灾预防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明确了高层建筑包括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文件强调了业主和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责任,要求单位和个人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并且列出了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具体行为及其处罚措施。规定中还特别指出,同一高层建筑有多个业主或使用人时,需明确统一管理机构负责共用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的统一管理,并对统一管理机构的具体工作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确保高层建筑内各项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实施。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已交付使用的高层建筑,特别是那些10层及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居住和公共建筑物。无论是拥有这些高层建筑所有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还是个人,以及以承租、承包、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此规定。此外,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住宅区的统一管理机构也必须依据此规定履行其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确保高层建筑内的居民和使用者能够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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