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实施日期2019-05-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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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 无人驾驶 航空器 公共安全 管理 规定 实施 日期 2019 05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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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讲解了浙江省内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安全管理机制、适用范围及相关责任主体,明确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定义与具体范围。该规定指出,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并自备飞行控制系统的无人机、飞艇、航空模型等,但不包括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该文件强调了安全规范、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要求落实生产者、经营者、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责任。文件还详细描述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方面的领导作用,包括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此外,规定中提到公安机关负责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公共安全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也需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相关管理工作。省公安机关还需与飞行管制部门及省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通报制度。同时,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提供安全信息和技术服务,培训机构需依法经营并将法律、法规、规章和飞行安全知识纳入培训内容。规定还提到了无人驾驶航空器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制度,所有者须按规定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及时变更或注销登记。生产企业应在产品上安装电子围栏以防止恶意改装或改变设置,销售者应向购买者介绍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此外,规定对禁飞区、重大活动期间的禁飞措施以及禁止实施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对违规飞行的应对措施进行了阐述。
《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这包括但不限于无人机、飞艇、航空模型等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相关从业者。该规定不仅针对企业,也涵盖了个人用户,旨在确保这些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对于涉及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单位、设施、场所,该规定提供了特别保护,限制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其上空飞行,除非获得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并报公安机关备案。此规定的实施有助于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使用环境,提高全社会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性的认知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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