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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北京乐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10·1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308325
  • 上传时间: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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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北京 物业管理 有限公司 2018 10 19 高处 坠落 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北京乐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101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10 月 19 日,安徽省巢湖市巢湖万达广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根据合肥市安委办关于挂牌督办巢湖市山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1019”高处坠落事故的通知(合安办函2018174 号)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以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96 号)等规定,经巢湖市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市安监局为组长单位,市监察委、公安局、房产局、总工会和凤凰山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的北京乐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101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安全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但北京乐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直拒绝接受事故调查,导致事故调查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外围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和综合分析,基本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改进的措施建议。一、基本情况(一)相关合同情况(一)相关合同情况2018 年 8 月,巢湖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将巢湖万达广场内场开荒保洁项目发包给山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巢湖万达广场内场开荒保洁服务合同。2018 年 9 月 16日,山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该项目转包给北京乐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开荒保洁服务合同。(二)事故单位情况(二)事故单位情况1.1.巢湖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巢湖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住所:,住所:巢湖市凤凰山街道向阳社区天巢广场巢湖市凤凰山街道向阳社区天巢广场 1616 栋栋 103103、104104 室,注册室,注册资本:资本:10001000 万人民币。万人民币。2.2.山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山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住所:,住所:济宁市解放路北,注册资本济宁市解放路北,注册资本 10181018 万人民币。万人民币。3.3.北京乐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北京乐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住所:,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司辛庄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司辛庄 107-2107-2 号,注册资本号,注册资本 200200 万人民币。万人民币。(三)事故现场相关情况事故现场位于巢湖万达广场员工通道 5、6 号货用电梯对面的负一层楼梯台阶上,事发当天天气情况为晴天。二、事故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2018 年 10 月 19 日下午 5 时 40 分,北京乐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人完成当天保洁工作准备下班。工人胡*用手推车载着保洁工具准备送至负一层的储藏室。在通过楼梯从一层下至负一层时,从楼梯上失足摔倒,后脑勺着地、面部朝上,身体被小推车上的工具压住。现场其他工作人员发现后,拨打 120急救电话,将伤者送往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救治。事故发生后,市安监局、城北派出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先后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处置,安排善后处理事宜。10 月 24 日,山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善后工作完成。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一)死亡人员情况(一)死亡人员情况胡*,男,70 岁,汉族,住址: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巢湖北路。事故发生时系北京乐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聘用人员。(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规定,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 77 万元。四、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认定(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工人胡*用手推车载着保洁工具,通过楼梯运送,导致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北京乐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该公司一直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故对该公司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无法认定。2、山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对承包单位北京乐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胡*,安全意识淡薄,用手推车载工具经楼梯运送,导致坠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1.1.张张*,北京乐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拒绝接受,北京乐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拒绝接受调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调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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