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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庐阳区安徽伟宏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7.09”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308948
  • 上传时间: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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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庐阳区 安徽 钢结构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7 09 物体 打击 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庐阳区安徽伟宏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7.09”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7 月 9 日 15 时 05 分左右,位于天河路与连水路交口西南角的安徽伟宏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宏钢构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96 号)规定,庐阳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安监局为组长单位,区总工会、区纪委监察委、公安庐阳分局、庐阳经济开发区为成员单位的“7.09”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并聘请了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报告如下: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伟宏钢构公司主要从事钢结构生产、安装,占地面积 12 万平方米,现有职工 350 人,公司设立有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并配备生产总监 1 名,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公司生产场所设置在 2 栋独立车间内,内部名称为二厂、三厂,并配有生产厂长 2 名、现场安全员 4 名。主要生产作业工艺有下料、组立、埋弧焊、拼装、气保焊、打磨、油漆和装卸等。(二)事故现场相关情况(二)事故现场相关情况事故发生场所位于该公司三厂内,三厂为一栋独立的钢结构厂房,面积约 36000 平方米,厂内共 5 条相同的生产线,主要工艺流程为焊接、切割、抛光、油漆、装载。厂内加工的原材料为钢构件,现场成品为屋面梁和箱型柱构件,主要设备为行车、抛丸机等,现场吊装作业较为频繁。事故发生地点位于三厂生产 3 线南侧的成品堆放、装载区,造成事故发生的屋面梁构件竖立并排成组放置,紧临屋面梁东侧放置有箱型柱构件,部分箱型柱构件上下双层码放。经现场勘验,事故发生区域的屋面梁构件长 5.7 米、宽 1.98 米、重 1.2 吨,箱型柱构件长12 米,重 3 吨。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一)事故经过(一)事故经过2018 年 7 月 9 日 14 时 50 分左右,伟宏钢构公司油漆班工人孙增 X(死者)在无辅助人员配合、无监护的情况下,站在成排放置的屋面梁构件空隙(见示意图)间,单人起吊第四个屋面梁构件时,紧贴屋面梁构件放置的双层堆垛的箱型柱构件上层发生滚落,致其被挤压在第四与第五个屋面梁构件之间。厂内其他作业区域的工友发现事故后,立即呼叫人员施救,在施救过程中,有人拨打了“110”“120”急救电话,约 15 分钟后 120 急救车赶到事故现场并开展救治,随后孙增 X 被送往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 7 月 9 日 18 时 44 分死亡。(二)应急救援情况(二)应急救援情况接事故报告后,区安监局主要负责人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责成事故发生单位积极做好善后处理并立即停止作业。庐阳经济开发区协调伟宏钢构公司认真做好死者家属接待及安抚工作,积极协商赔偿事宜,耐心做好死者亲属思想工作,主动沟通,宣传相关政策法规。7 月 11 日,事故单位同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 120 万元整。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一)死亡人员情况(一)死亡人员情况孙增 X,男,汉族,身份证号 340121XXXXXXXX6717,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人,伟宏钢构公司三厂油漆班工人。(二)经济损失情况(二)经济损失情况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120万元(不包括事故罚款)。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一)事故原因(一)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孙增 X 未遵守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在无辅助人员配合、无监护的情况下,单人操作行车起吊第四个屋面梁构件,双层堆垛的箱型柱构件与成排放置的屋面梁构件相临码放时相互形成的受力平衡发生变化,导致双层堆垛的箱型柱上层构件向操作人员一侧滚落,将其挤压在第四与第五个屋面梁构件之间,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2、间接原因伟宏钢构公司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吊装作业过程中无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重型货物堆码未采取可靠措施、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均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二)事故性质(二)事故性质经调查组认定,安徽伟宏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7.09”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一)建议免于处罚人员(一)建议免于处罚人员孙增 X,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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