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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8-03-01.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238907
  • 上传时间:202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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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 户外广告 设置 管理办法 实施 日期 2018 03 01
    资源描述:
    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发 文 号:令 2018 年第 256 号发布单位: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8-01-15实施日期:2018-03-01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以下情形:(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二)利用建(构)筑物、车体、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投影、显示广告的;(三)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地或者经营场所的户外空间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志的牌匾、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第四条第四条市、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工作。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工商、公安、城乡建设、质监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六条第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工商、公安、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编制管辖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禁设区、限设区、可设区;(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等基本设置要求。第七条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维修、安全检测等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三)户外广告设施的技术、材料、工艺等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第八条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生活、有碍市容市貌的;(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市、区(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和条幅广告。第九条第九条设置招牌应当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不得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损害市容市貌、妨碍生产或者生活。招牌内容限于标明本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标识,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同一单位在同一街面仅限设置 1 块招牌。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招牌,应当与建(构)筑物本身以及相邻招牌的高度、造型、规格等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损、褪色、脏污、字体残缺的,其设置者应当及时维护、整修。第十条第十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由区(市)大型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由区(市)大型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照;(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其中,租赁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的,还应当提供出租方同意设置的证明材料;(四)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图、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及效果图。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期满申请延续的,应当提交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受理机关收到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的20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核发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最长为 3 年,需要延续设置期限的,应当在距许可期限届满 30 日前向作出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满不再续期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自设置期满后 10 日内自行拆除;其他户外广告设施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自行拆除。招牌设置单位因搬迁、注销等原因不再使用招牌的,应当于搬迁、注销后 10 日内自行拆除。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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